申请人:北京晟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0508号“LUNA CALEND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18867号“LUNA”商标、第48672519号“LUNA STUDI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理解的“月亮日历”的含义不具有唯一或者较强的对应关系,“月亮日历”也并非是对指定商品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6月22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书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LUNA CALENDAR”,可译为“月亮日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