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趣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3714号“兴农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310号“兴农”商标、第835007号“兴农”商标、第1235745号“兴农”商标、第1237781号“兴农”商标、第1424243号“兴农”商标、第51023149号“兴农”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蔬菜、饲料、椰子、自然花、猪饲料、活家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