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1869号“巨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2878号“巨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质量评估;为他人开发产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公司所获荣誉、网站及产品宣传情况、销售情况、参展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质量评估;为他人开发产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