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61675号“管管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管管云及图 65561675

阅读:82093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管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1675号“管管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868号“广高牌 GG”商标、第15413696号“GG”商标、第22289666号“GG 助手”商标、第27276371号“租号 G…

  申请人:深圳市管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1675号“管管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868号“广高牌 GG”商标、第15413696号“GG”商标、第22289666号“GG 助手”商标、第27276371号“租号 GG”商标、第50085252号“e管云”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被注销。“GG”、“管管云”为申请人核心商标,申请商标是对旗下系列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管管云”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另,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企业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5561675号“管管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管管云及图 655616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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