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30440号“美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甜 33030440

阅读:56316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匠心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9016号《关于第33030440号“美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8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匠心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9016号《关于第33030440号“美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8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8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与第28526189号“美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均用于农业生产,且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结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美甜”,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别,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来源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美甜”与引证商标“美甜”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33030440号“美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甜 330304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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