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48361号“利诚研究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利诚研究院 64248361

阅读:146613 2023-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立方(广东)智慧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8361号“利诚研究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5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立方(广东)智慧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8361号“利诚研究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5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虽含有“研究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但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存在含“研究院”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档案、相关证书、中标信息、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关通知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利诚研究院”与申请人名义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其他主体,作为商标使用在质量检测等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4248361号“利诚研究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利诚研究院 642483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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