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甜幂幂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3584号“F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6231号、第76724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区不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商品的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FM”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FM”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