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律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73933号“京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82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属不同行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进行简易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准予注册。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京策”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京策”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在案无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