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老饭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4780号“莞老饭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981号、第17003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主营地及所处行业领域存在差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莞”,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