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吉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9646号“N.G.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国际注册第1102391号、第370442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1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我局的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G.K”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NGK”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压机械和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