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梅县粮食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9080号“黄梅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黄梅县志:1986-2007》(海豚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至审理之时已经满三年,可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黄梅县志:1986-2007》(海豚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黄梅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通知。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黄梅县志:1986-2007》(海豚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