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豪音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8279号“美豪音樂集團 MEGA MUSIC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5371号商标已被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1933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