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48265号“悠悠达达货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悠悠达达货运 49848265

阅读:112931 2023-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悠悠达达货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649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49848265号“悠悠达达货运”商标…

  申请人:西安悠悠达达货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649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49848265号“悠悠达达货运”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25834226号“达达速运”商标、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第26180792号“达达”商标、第41006256号“达达骑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其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违相关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光盘证据:

  1.关于原异议人的相关信息;

  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3.所获荣誉;

  4.原异议人名下商标信息;

  5.申请人企业信息;

  6.相关裁定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悠悠达达货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空中运输;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仓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船只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码头装卸;物流运输”。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834226号“达达速运”商标、第23382886号和第26180792号“达达”商标、第41006256号“达达骑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码头装卸”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48265号“悠悠达达货运”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相关截图、相关发票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 被异议商标由202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运输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四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运输等服务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 我局调取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达达”“达达跑腿”,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其营业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运输等服务项目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9848265号“悠悠达达货运”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悠悠达达货运 498482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5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