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3310号“通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4480号“云商通”商标、第20495249号“通商云购TONGSHANGYUNGOU”商标、第10820839号“商云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本身显著性极强,其经过申请人多年大量的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信息、申请人及其项目介绍,媒体报道、服务协议及发票、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撤三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通商云”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