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有限会社苏普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连南洲
申请人因第7946572号“MW MIX WOR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05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连南洲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生产加工合作协议及银行电子回单、商场销售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背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背包、钱包、手提包、书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兽皮(动物皮)、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查,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现任何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及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第181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MW MIX WORLD”商标资料;
2、商标许可授权委托书;
3、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4、2018-2021年被许可人与生产商签订的合作协议、订购单、送货单、支付账单等;
5、2018-2021年被许可人旗下品牌集合店开具的含有复审商标的销售收据、支付账单等;
6、含有复审商标LOGO的使用证据;
7、含有复审商标的门店的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意大利梅尔代格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2015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箱包销售等,结合其提交的送货单、销售收据、支付账单、产品图片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手提包”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