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省温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邱珍
异议人福建省温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邱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882585号“温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温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91577号、第22778664号、第12644337号、第22778578号“温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减肥用药剂;贴剂”、第10类“眼科器械;敷药用器具”、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第25类“服装绶带;浴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专利证书及检测报告、加盟商店面图片、广告宣传、现场录像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温沐”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证据亦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82585号“温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