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86992号“瓷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瓷丽 26086992

阅读:81735 2023-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86992号“瓷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9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86992号“瓷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9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9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09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品牌宣传图片、产品宣传海报;

  2、申请人产品图片;

  3、出库单、区域代理协议;

  4、申请人所获荣誉书;

  5、申请人从事慈善事业照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项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4、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故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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