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伊甸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6254号“伊甸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46258号“伊甸工程THE EDEN PRO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4563号“伊甸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伊甸果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伊甸工程”、引证商标二汉字“伊甸山庄”均包含相同的汉字“伊甸”,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