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洁雯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783号“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实践而精心打造的商标品牌,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不仅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一种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含有循环箭头,整体易识别为可回收图标,使用在垃圾处理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