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乐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7318号“宠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47342号“宠盒子”商标、第58953046号“宠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