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艳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5656号“无忧智慧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9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96865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3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24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16919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378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549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549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55745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决定其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广告宣传与广告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