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仙电同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9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49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82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11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国际注册第789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造型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技术研究与技术项目研究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