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5134号“宝鸿达HD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2950号“鸿宝达”商标、第31981323号“鸿宝达”商标、第41213252号“HD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均为无特定含义的非固定搭配词组;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字母组合部分字母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