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68287号“ 智能集成操作系统A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能集成操作系统AiS及图 64468287

阅读:39922 2023-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8287号“ 智能集成操作系统A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26117号“AIOS及图”商标、第G1429640…

  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8287号“ 智能集成操作系统A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26117号“AIOS及图”商标、第G1429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外观及整体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i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设计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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