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5130号“三维全真交互 Ai3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6669号“智慧品鉴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