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6963号“云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4283号“雲聚物流 CLOUD LOGISTICS及图”商标、第28420065号“聚云”商标、第18331472号“云聚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紧密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判决书、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搜索结果、相关介绍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云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雲聚物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中文“聚云”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殡仪、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合规性审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合规性审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