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洪宝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0668号“唯家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5742号“唯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第40125784号“维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注销,两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2361686号“金唯家 幸福温馨家只选金唯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近似,申请人自愿放弃“寻找赞助”服务。三、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的第63056750号“维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名下,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销,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于2023年3月20日转让给彭洪宝,即本案申请人现名义。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归于一致,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印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