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纪开元智印互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5709号“派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7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决定在家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派拓”与引证商标“拓派”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