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开明果林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6714号“开明果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6439号“开明软件 TIK”商标、第13317303号“开明大药房”商标、第53685099号“开明及图”商标、第63061330号“开明 开明书店及图”商标、第64238463号“开明良方”商标、第65124403号“开明及图”商标、第11163941号“开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第21230252号“开明父母微学堂”商标、第21230251号“开明父母大学堂 THE CLASS OF WISE PAR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至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中均含文字“开明”,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