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73102号“鄂绒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鄂绒山 26073102

阅读:38771 2023-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孟章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乘以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烈海 申请人因第26073102号“鄂绒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15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孟章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乘以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烈海

  

  申请人因第26073102号“鄂绒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15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与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存疑。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嘉兴优购服饰有限公司信息;2、授权书;3、京东“鄂绒山官方旗舰店”信息;4、旗舰店销售商品信息;5、旗舰店销售记录;6、消费者评价;7、商品吊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但该裁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为嘉兴优购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嘉兴优购服饰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使用“鄂绒山官方旗舰店”作为店铺名称开设旗舰店。证据3-6均为网页截图,未经公证。证据7为自制商品吊牌。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26073102号“鄂绒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鄂绒山 260731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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