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3750号“Ener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763298号“ENERCON”商标、第1283668号“enercon”商标、第6302599号“ENE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Enercoin”与引证商标二字母“enerc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电导体、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汽车导航用计算机;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汽车导航装置;汽车音响设备;汽车用盲区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汽车导航用计算机;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汽车导航装置;汽车音响设备;汽车用盲区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汽车导航用计算机;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汽车导航装置;汽车音响设备;汽车用盲区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导体、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