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45712号“蓝水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水晶 64045712

阅读:104861 2023-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滑县鼎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45712号“蓝水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3097701号“蓝水晶 L…

  申请人:滑县鼎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45712号“蓝水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3097701号“蓝水晶 LANSHUIJING及图”商标、第25077438号“水晶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减肥茶、药枕、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4045712号“蓝水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水晶 640457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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