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埔商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5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1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55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上、要素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