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户康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5068号“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2633号“HK及图”商标、第65358668号“HK”商标、第19820784号“HK及图”商标、第8631581号“鸿康药房 HK及图”商标、第15319839号“汇铿 HUIKENG 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HK”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