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领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32622455号“天才小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13470980A、19429417A、17728787、22177343、194294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关系、许可使用合同、技术许可协议;
2、申请人与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业务委托证明;
3、《品牌规划合同》;
4、《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及版权登记证书;
5、“小天才”电话手表经销发票、实体店及售点照片;
6、部分具有代理性的广告合同及证明;
7、申请人所获奖项、“小天才”商标所获奖项;
8、《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及商标保护相关决定、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重庆懿鑫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现已转让至重庆领誉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在部分或全部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六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近似时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套;安全监控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实验室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监控装置;移动电话;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天才小帅”,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