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32645号“探途优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途优家 38632645

阅读:137238 2023-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圣虔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萝(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8632645号“探途优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49989号“探途…

  申请人: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圣虔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萝(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7日对第38632645号“探途优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49989号“探途”商标、第15404722号“探途”商标、第19089586号“探途”商标、第27740712号“探途旅行”商标、第37084480号“探途租租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及品质产生误认,并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宣传推广材料;

  4、申请人与各平台合作情况;

  5、申请人品牌销售、租赁合同;

  6、用户评价;

  7、证书;

  8、网络搜索信息;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品牌介绍;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官网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旅客;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导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司机服务;行李寄存;货物递送;旅行陪伴;给水”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导航”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探途”,且整体无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送旅客;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导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司机服务;货物递送;旅行陪伴;给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行李寄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行李寄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行李寄存”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8632645号“探途优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途优家 386326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9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