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兰壁纸 10495478

阅读:36016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魏磊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米兰”虽有“米兰花”之意,但其作为地名的含义远强于作为植物名…

  申请人:魏磊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米兰”虽有“米兰花”之意,但其作为地名的含义远强于作为植物名的含义,不能以“米兰”包含植物名之由规避《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有其他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中的“米兰”易被理解为商品的产品,“壁纸”为商品名称,整体缺乏显著特征。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经多年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中的“米兰”并不是指意大利城市,而是指“米兰花”,且在先已有包含“米兰”字样的商标成功注册,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荣誉证明、广告协议及播出视频截图、经销商协议及门店信息、参加展会情况、参与社会活动资料、维权记录、争议商标过往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7类地毯、墙纸、防滑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本案申请日前,争议商标曾先后三次被案外人提起无效宣告案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已对案外人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了审理,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本案中仍主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且未提交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新证据。故,针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依据《商标法》前述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对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请求,与前述无效宣告案件的理由并不相同,我局将对该请求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并非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使用表示了商品的特点,或缺乏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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