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55226号“Blackpi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lackpink 48155226

阅读:137133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君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晏林 委托代理人:诺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48155226号“Blackpi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LACKPINK”是韩国著名人气女子演唱组合名称,被申…

  申请人:梁君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晏林

  委托代理人:诺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48155226号“Blackpi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LACKPINK”是韩国著名人气女子演唱组合名称,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争议商标注册在相关类别上,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旗下音乐组合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二、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商标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1、百度百科关于BLACKPINK的详细介绍、相关媒体报道;2、获奖记录;3、类似情况商标案例;4、BLACKPINK成员出具的授权书、身份证明(保密证据);5、被申请人抢注的品牌介绍;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存在很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特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拥有130件商标,其中包含“恺狮隆”、“恺狮 CASS”、“森蝶”、“卡尔本茨”、“图形(蝙蝠侠)”、“CARBENS”、“PANDORA STAR”、“燃∏”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LACKPINK”作为演唱组合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该电视剧剧情,而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其对于演唱组合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组合名称之上,并对于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得申请人据此获得组合名称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的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主张的组合名称“BLACKPIN”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拥有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恺狮隆”、“恺狮 CASS”、“森蝶”、“卡尔本茨”、“图形(蝙蝠侠)”、“CARBENS”、“PANDORA STAR”、“燃∏”等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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