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引能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台一石油(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59603592号“台一娇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2202号“矫马”商标、第892365号“矯馬”商标、第723297号“JOM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股东、董事高管作为与申请人同行业的竞争者,在“润滑油、刹车液、防冻液”及与该商品密切关联的“马达、引擎”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有傍靠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应有的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排名、中国关联公司信息、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获得荣誉、维权等证明资料;相关案件裁决;被申请人、其商标注册及相关商标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力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扰乱相关市场秩序,不具有恶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产品照片;销售合同;检测报告;汇款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矫马”、“JOMO”经过宣传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台一娇马”与引证商标一“矫马”、引证商标二“矯馬”及引证商标三“JOMO”对应中文“矫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存在密切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