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鱼裹裹(大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0283156号“章鱼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20653386号“裹裹”商标、第18966870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2633902号“菜鸟”商标、第18967083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摹仿该驰名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菜鸟系列品牌简介;
2、菜鸟公司申请的部分“菜鸟”系列商标列表;
3、菜鸟系列品牌的微博界面;
4、菜鸟部分合作协议及材料制作协议;
5、阿里巴巴集团年报对“菜鸟”发展及营收状况的介绍;
6、“菜鸟裹裹”APP下载量;
7、“菜鸟”、“菜鸟裹裹”相关政府报道及政府文件;
8、“菜鸟”、“菜鸟裹裹”相关纸媒报道;
9、“菜鸟”、“菜鸟裹裹”相关网络报道;
10、“菜鸟”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报道;
11、淘宝、天猫、支付宝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12、淘宝、天猫、支付宝与菜鸟业务相关的媒体报道;
13、“菜鸟裹裹”应用原名为“裹裹”的相关报道;
14、部分裁定书及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餐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说明书;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或纸板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湿度调节纸;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等商品、第39类货运;运输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菜鸟裹裹”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