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可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4397号“提摩西小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创意来源与内涵,与复审商品差别较大,非商品特征描述,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仅搜索“提摩西”或为外国人名,或指梯牧草的别称。一般公众难将“提摩西”与某种草的品种相联系,较难识别其具体含义,也就不会造成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提摩西小队”介绍、游戏软件截图、微信表情、产品照片、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中的“提摩西”指梯牧草的别称,使用在“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