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济中堂及图 27885571

阅读:147080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仲济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迪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仲济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迪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5571号“济中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北京仲济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迪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仲济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迪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5571号“济中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济中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时间记录装置、复印机、灯箱、手机、耳机、照相机、电门铃、眼镜、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0080号“仲济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停车计时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5571号“济中堂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济中堂及图 278855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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