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3283号“POWER PA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与指定服务并不相关,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被持续使用在服务型软件平台商品/服务上,在原显著性的基础上获得更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尤其母语为英语国家获准注册,证明具有显著性。其他包含“POWER”或“PAGE”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相同审查标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POWER apps门户及POWER PAGES介绍、 销售订单表、网络媒体关于POWER PAGES服务型软件的文章、“POWER PAGES”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摘要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动力页”,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POWER PAGES”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