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丽芳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6123号“题酒 钦点题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2年对第65112500号“题酒 翰林题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已转让给浦丽芳,与第62252029号“题题酒”商标、第59882976号“酒题”商标、第57566451号“题题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为同一人,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