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cend Elements, 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583号“HYDRO-TO-CATH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词汇,用于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具有足够的显著性。申请人猜想商标局依据商标字面意思翻译为“电到阴极”,虽然申请商标单词与电池存在一定关联,但申请商标文字非描述行业内相关技术和工艺的唯一或常用的描述。申请商标系暗喻商品和服务的高效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未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在第1、9类商品、第39、40、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HYDRO-TO-CATHODE”商标在WIPO的商标注册信息附翻译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可翻译为“电到阴极”,用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HYDRO-TO-CATHODE”商标在英国等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第39、40、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