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志义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6874号“THETA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29834号“MUFG”商标、第1094882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87309号“MUFG”商标、第49760723号“EXPECT MORE.PAY LESS.”商标、第49782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