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慧诚供应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龙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9944号“尔木怡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精心构想,具有特定含义。“尔木”是格尔木的简称,“怡心”代表喜悦的心情。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尔木怡心”介绍手册、印刷品承印合同、产品照片、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黑枸杞质检报告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