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之间故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3654号“山海之间 M AND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3244号“山海之诚”商标、第14214860号“山海之味臻品 WWW.SHZW.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尾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