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红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2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与引证的第22458668号“深澜海跃及图”商标、第9178637号“汕之味SHAN OF TASTE及图”商标、第51522620号“汕之味SHAN OF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发生冲突。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