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充市森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2517号“森农农业 SENNONGAGR I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05015号“森农优选”商标、第36327932号“森农园”商标、第12693963号“森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视觉传达信息、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众号及店铺销售页面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森农”,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森农”与引证商标三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